這篇論文是要研究涂爾幹的學說對於當前「市民社會」爭論的詮釋與理解。對於當前市民社會概念的討論有一部分是由自由主義和社群主義之間的爭辯所引發,自由主義強調個人權利的保護,社群主義強調共同善的重要性,兩者以各自堅持的立場來建構規範市民社會的政治哲學,但是,也由於各自立場的差異,使得各自理論的重要性被對方所忽略。在這種論述背景之中,本文希望透過涂爾幹的學說與這兩種學說的討論發生對話,並且企圖呈現涂爾幹學說中有關國家與市民社會的討論,一方面指出涂爾幹的學說能夠調合自由主義和社群主義的立場;另一方面,希望透過這種討論方式得到對於涂爾幹學說的新的理解。 在理論預設的層次上,自由主義者的理論預設是以個人權利優先於善(the right is prior to the good)的概念出發的,使得人能夠在一套公平的制度下,任憑自己的偏好(preference)來完成自我的目標,而不受群體目標的影響,在這個學說中,國家和社群都稟持中立性的原則,給予所有成員平等的關注與尊重。但是,社群主義者反對自由主義者的政治哲學的預設,並批評其為原子式的個人主義,社群主義認為個人無法先於社會而可以獨立存在,個人對目標的選取和權利的性質必定是由於社會或社群給定的,社群本身必有內在價值,並賦予個人生命的情感和身分的認同,個人必然要面對社群的公共善,以個人權利優先的理論無法說明共同善的價值,並且可能會導致社會連帶的瓦解。 面對上述兩種市民社會學說的衝突與對立,本文試圖以涂爾幹的觀點來介入這個爭辯中,並且來釐清現今市民社會的一些問題。本文所依據的論點認為涂爾幹的基本思想是在調和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而上述兩種學說之間的對立部分也是源自於個人與社會之間的對立。在涂爾幹的學說中,「道德個人主義」(moral individualism)是試圖用來調和個人與社會之間關係的概念,道德個人主義反對功利主義所預設的先驗的個人,先驗的個人指的是有理性並且能追求最大自我利益的個人,這種觀念將個人的意涵簡化了。而道德個人主義是指個人的行為舉止是受到社會影響,並且只要個人能理解自身的處境,就能自主的行動。這種觀念能夠說明在特定的社會中個人所具有的性質,並且瞭解了社會的影響力後,個人就獲得自主。雖然涂爾幹學說反對功利主義或自由主義的預設,而強調社會對個人的影響力,但這不是社會決定論,而是使個人自主和社會限制能夠調和,這些討論也體現在涂爾幹的市民社會模式中。 總而言之,職業團體賦予其成員道德情感和認同,亦即為一種公共善,這是社群主義者的觀點;而在整個政治社群的討論中,重視自由民主社會的程序原則,以次級團體來調和國家與個人的衝突,保障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這是自由主義者的觀點。重新討論涂爾幹的學說,得到了一種「社群主義對自由主義的辯護」(communitarian defense of liberialism),能夠說明社群主義的特徵,以及其和自由主義的區別,這也是涂爾幹的學說在現今討論市民社會概念所具有的獨特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