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從一九四○年代就興起「政策法學」的概念;復於一九六八年起迄今,更在學者D.Waldo的領導下,進入「新公共行政」(New Public Administration)的時代。對照於此,台灣的政策法學是否已經興起?台灣的新公法學派以否已經形成?又將如何形成?此等問題值得深思,爰此本文選擇以法律政策的憲法論證為例加以探討。在內文中,作者認為我們若能夠引進公共政策學的角度來看待台灣的「法律」,尤其是立法過程及司法解釋的理解,那麼台灣也可有台灣的政策法學。在政策法學的基礎上,事實上,我們也需要不同於引進德國式、日本式思維的「傳統公法學」,我們也應該走向「新公法學」,建立台灣的「新公法學派」。